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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曾為鄭捷、為殺小燈泡兇嫌王景玉辯護律師,提出限制新聞採訪。(圖/東森新聞)
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,15日加開會議。曾擔任鄭捷、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、北投女頭割喉案兇嫌龔重安辯護律師的黃致豪,以落實偵查不公開,提出多項針對媒體、民眾採訪之限制。不過司法院認為,資訊若完全封鎖,對社會秩序及公眾利益,可能有反效果。

加開會議討論議題,著重在強化新聞自律,避免媒體不當及違法報導,新聞主管機關等單位應積極防止,尤以「洩漏不屬於偵查可公開之事項」,將研擬以刑事責任例如,加訂妨害司法公正罪,或以洩密等刑法罪責加以約束。

不過法務部認為,不應該動用刑法,其後果將嚴重損害新聞、言論自由。司法院則認為,若完全將斯訊封鎖,便失去安定民心、澄清視聽的效用,對社會秩序維護並沒有幫助。

黃致豪認為,偵查中案件應由地檢署依發言人機制,決定公開範圍和程度,未獲地檢署同意者,警政機關不得以記者會,或是其他方式批露給媒體、公眾知悉;更不得主動通知媒體到拍攝,不得以任何形式,提供影像、證物等資料。

至於若有民眾、媒體是自動到場,黃致豪認為,檢警機關便應採取適當隔離、遮蔽措施。若有案件相關人因被拍攝、報導而有名譽、隱私等損害,應研議在刑事訴訟法、國家賠償法中規定,主管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或受損害人得依法請求一定金額之懲罰性賠償,督促落實偵查不公開。

但若資訊已被批露,除非被其主管機關能證明沒有過失,否則對受損害人應付「結果責任」。也就是說,在國家賠償法、刑事訴訟法中,應訂請求國家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、機關連帶,加重懲罰性賠償等立法原則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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